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網站顯示,近日,蘋果電子產品商貿(北京)有限公司,因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八條第一款,被北京市東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罰款3萬元。
主要違法事實顯示,經查,當事人在網站“iPhone年年煥新計劃”主頁頁面為其推出的iPhone年年煥新計劃發布廣告。廣告中有“升級到新款iPhone,輕輕松松”“如欲加入iPhone年年煥新計劃,只需購買指定新款iPhone,并在同一筆交易中加購AppleCare+服務計劃,即可加入其中”等內容。
經調查,年年煥新計劃為當事人推出的可升級iPhone,并提供AppleCare+服務的保障計劃。在實際執行中,iPhone年年煥新計劃不可與商務折扣同享。當事人將上述限制條件寫于跳轉頁面的“參與iPhone年年煥新計劃,你即同意下述條款與條件”條款中,未在上述主頁廣告中予以標明。
上述廣告內容由當事人自行編輯制作及上傳發布,可追溯的發布日期為2020年10月23日。2021年8月底,當事人對上述內容予以修改完善。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八條明確,廣告中對商品的性能、功能、產地、用途、質量、成分、價格、生產者、有效期限、允諾等或者對服務的內容、提供者、形式、質量、價格、允諾等有表示的,應當準確、清楚、明白。廣告中表明推銷的商品或者服務附帶贈送的,應當明示所附帶贈送商品或者服務的品種、規格、數量、期限和方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廣告中應當明示的內容,應當顯著、清晰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