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報記者 朱寧寧
今年政府工作報告提出,分類完善靈活就業服務保障措施,擴大新就業形態就業人員職業傷害保障試點。
如何加強對新就業形態靈活就業勞動者的勞動保障權益話題近日再次引發社會關注——上海市人大常委會組織一場主題為“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權益協商協調機制建設”的立法大討論。會上,許多快遞、外賣小哥表達了對繳納社會保險的真實想法,從側面反映出目前新業態靈活用工就業人員社會保險制度方面存在的問題。
在數字勞動背景下,目前我國新業態靈活就業群體規模日益壯大并呈現靈活性更高、跨區域工作流動性更強以及收入不穩定性等特點,由此也給社保制度帶來多層次的挑戰,一些靈活從業人員的參保積極性并不高。
一些業內專家在接受《法治日報》記者采訪時指出,新時代和諧勞動關系高質量發展離不開制度支撐,切實維護新業態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需要不斷適應勞動就業形態多元化的發展需要,建立多層次、高水平、廣覆蓋保障體系,通過社會保險高質量擴面,增強社會保障的可持續性、可及性、安全性、便捷性、規范性。
傳統社保在新業態領域受冷遇
社會保障體系是國家依法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基本制度,在補齊民生短板、促進社會公平、增進人民福祉上發揮積極的作用。來自稅務部門的數據顯示,2023年,我國社會保險費收入達8.2萬億元,繳費服務人數超過13億。但也應當看到,社會保障范圍仍有漏洞,新業態就業人群保障不足的問題不容忽視。
一方面,新業態勞動者權益保障亟待進一步完善,另一方面,傳統社保又在新業態領域受冷遇。由于新業態從業人員普遍收入不高、工作不穩定,因此許多人只關心直接“拿到手”的收入,更傾向于“活在當下”。有調查表明,大多數新業態勞動者表示除非在城市里找到穩定的工作,否則更愿意回到原戶籍地養老。同時,他們主要關注當下的職業安全保障,對未來的養老和醫療問題缺少規劃,對于繳納社保并沒有很高的積極性。
近年來,平臺為從業人員提供了一些保障,但是由于沒有強制性法律制度的保駕護航,平臺用工的法律關系仍然不確定,因此權益保障措施也缺乏穩定性和可預見性。
2021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等八部門聯合發布了《關于維護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勞動保障權益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要求各地政府完善基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相關政策,放開戶籍限制安排從業人員在就業地參保,明確平臺企業引導和支持不完全符合確立勞動關系情形的新業態從業人員根據自身情況參加相應的社會保險,鼓勵平臺企業通過購買人身意外、雇主責任等商業保險解決從業人員職業傷害保障。
補齊團體型參繳社保制度短板
社會保險法第十條規定,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形成了我國以“單位型+個人型”參繳的二元格局。
“根據這一規定,平臺騎手等群體可借由‘其他靈活就業人員’身份納入社會養老保險,自行負擔保費。”遼寧大學法學院教授湯閎淼分析認為,將靈活就業人員一攬子適用個人型參繳規則,是導致實踐中靈活就業人員養老保險整體上參保積極性不高、出現斷保退保問題的主要原因。
盡管近年來有放開戶籍限制、完善轉移接續、限制社保代扣代繳等改革措施,但參繳方式、繳費標準以及繳費期限等規定與數字化勞動下平臺用工以及新業態勞動者的群體需求存在不匹配性,這導致靈活就業人員參加社會養老保險并獲得保障的程度并不理想,一定程度上削弱了社會養老保險的保障功能。
鑒于此,湯閎淼建議,依據新業態勞動者與平臺企業實際用工形態特征以及雙方需求,確立以團體型參繳為核心的新型靈活就業專屬養老保險,在養老保險參繳機制上形成“單位型-個人型-團體型”的三元格局。在創設團體型參繳模式之前,可通過強化個人型參繳程序、確立以個人所得為基數的分檔定額保費額,完善現有個人型參繳規則的制度漏洞,并與未來可能推進的新就業形態團體型專屬養老保險制度加以區別。
此外,為了更好地適應靈活就業人員的工作特點和繳費能力,確保他們在退休后獲得穩定的養老金收入,湯閎淼建議建立靈活周期內的可間斷累計規則,累計繳費達到一定的月數即可認為完成當年的繳費義務,確保繳費權益的連續性。
為新業態從業人員設立“專屬保險”
在所有勞動權益保障制度中,社會保險由于依賴企業方出資,同時也需要勞動者在工資中扣除繳費,因此最為敏感。
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教授、社會法研究所所長婁宇認為,提高新業態從業人員參保積極性,需要根據該群體的特點,根據不同就業群體實行差異化,區分不同的保險類型,設置專門的參保制度。
在婁宇看來,在為新業態從業人群設計社會保險制度時,應充分考慮到其特征與現實需求。在現階段,新就業形態從業人員的主要需求除了職業傷害保障以外,就是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因此應當為其建立不同于傳統勞動關系的“專屬”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實施合理、簡單、便捷的參保繳費和轉移接續措施。
具體來說,參保資格應當與經濟從屬性的判斷標準掛鉤,將長時網約工作為強制參保對象,實現參保資格“去工資化”設計,繳費方法可以考慮由平臺在每一單的收入中預扣一定比例,定期匯總統計并自動代扣代繳。在轉移接續方面,應當結合平臺用工的商業模式和各地區現行的待遇領取方法來設計方案。此外,還應賦予新業態從業人員一定的參保自主權。
但婁宇同時也強調,這種“專屬”不意味著排斥,而是結構性制度上的差異化設計,最終服務于我國社會保險“均等性”的政策目標。
進一步擴大工傷保險覆蓋范圍
由于傳統的勞動法無法對新業態用工方式作出有針對性規范,因此這個群體處于權益保障的“真空地帶”。而新業態從業人員同樣面臨生活風險和職業傷害風險。
從當前司法實踐來看,新業態從業人員屬于靈活就業,由于無法認定勞動關系,相應地就不能納入工傷保險予以保障。有關外賣騎手在送餐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受傷,因與平臺或站點之間法律關系不明而陷入救濟難題的報道屢見報端。
《指導意見》將依托互聯網平臺就業的新業態分為三種類型:符合確立勞動關系情形的,企業應當依法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不完全符合確立勞動關系情形但企業對勞動者進行勞動管理的,指導企業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協議,合理確定企業與勞動者的權利義務;個人依托平臺自主開展經營活動、從事自由職業的,按照民事法律調整雙方的權利義務。
“現行工傷保險制度是以社會保險法和《工傷保險條例》為依據建構的,其邏輯起點是勞動關系下的勞動者身份。”中國社科院法學所社會法室副主任王天玉指出,這也就意味著工傷保險的保障對象是已經建立了勞動關系并辦理了工傷參保手續的勞動者,由此也就形成了勞動關系與工傷保險之間的“綁定關系”,工傷保險因此表現出顯著的身份保障屬性。在王天玉看來,《指導意見》規定了“不完全符合確立勞動關系情形”,意味著我國增加了第三種勞動形態,對應“平臺靈活就業人員職業傷害保障試點”。
《指導意見》明確“以出行、外賣、即時配送、同城貨運等行業的平臺企業為重點,組織開展平臺靈活就業人員職業傷害保障試點”。2021年7月1日起,新就業形態就業人員職業傷害保障試點工作啟動,試點選取北京、上海、江蘇、廣東、海南、重慶、四川7省市部分規模較大的出行、外賣、即時配送和同城貨運平臺企業,將執行平臺訂單任務的全部新就業形態就業人員納入保障范圍。
為更好地保障新業態就業人員的合法權益,王天玉認為,下一步,試點工作的重點應該放在繼續擴大覆蓋范圍方面,重點從現有試點地區的少數平臺企業推廣到該地區“出行、外賣、即時配送和同城貨運”行業內所有平臺企業,進而逐步擴大試點地區,分批次地將試點擴展到全國各平臺用工主要行業,實現全員參保、風險共擔、待遇公平。(法治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