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經深圳市人大常委會會議表決通過,新修訂的《深圳經濟特區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擬于今年9月1日起實施。修訂后的條例允許街道辦根據方便群眾、布局合理、監管有序的原則劃定攤販經營場所。
《條例》規定,攤販經營場所的具體劃定辦法由區人民政府會同市城管和綜合執法等部門制定。在劃定位置之外設擺攤且拒不改正的,將按照占地面積處每平方米一千元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沒收擺賣的物品和實施違法行為的工具。
通告規定了路邊攤點的設置條件,包括不影響交通安全和暢通、不影響市容環境衛生、不影響公共安全和秩序、不影響市民正常生活、不影響文物古跡和風景名勝的保護。
路邊攤點的經營范圍主要包括農副產品、食品、日用品和服務。路邊攤點的經營者應遵守管理規定,包括持有有效的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或者個人經營許可證、遵守經營時間和地點的規定、遵守價格管理和質量安全的規定、遵守環境衛生和消防安全的規定、遵守公序良俗和社會道德的規定。
對于違反規定的路邊攤點經營者,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將依法予以查處,并視情況暫扣或者沒收其經營設施和商品。對于嚴重影響城市管理秩序的路邊攤點,將予以取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