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為促進消費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的意見》。《意見》明確,消費者因檢查商品的必要對商品進行拆封查驗且不影響商品完好,電子商務經營者不得以商品已拆封為由主張不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在《意見》的第一項“加強消費者權益司法保護”的第 7 條中指出,加強新業態下消費者權益保護。消費者通過網絡購買商品,有權依法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無需說明理由,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消費者因檢查商品的必要對商品進行拆封查驗且不影響商品完好,電子商務經營者不得以商品已拆封為由主張不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制度。電子商務經營者作出更優承諾的,應當遵守。收到商品七日后符合法定或者約定的合同解除條件,消費者主張及時退貨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支持。
此外,《意見》明確規定,因快遞人員擅自使用快遞商品、違規打開快遞包裝、暴力分揀快遞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行為導致快遞商品丟失、毀損,消費者請求賠償損失,快遞服務提供者依據免責條款提出免責抗辯的,人民法院對其抗辯不予支持。經營者向消費者盲發快遞,消費者請求無條件退貨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