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月 18 日消息 據檢查日報報道,微信群為群體的集體交流溝通提供了極大的便利,但隨之而來的是微信群所引發的侵權案件糾紛也日益增多。微信群里罵人,群主“慢作為”“不作為”要擔責。廣州互聯網法院近期作出的兩宗判決向社會昭示了這一道理。
兩宗案例都是由微信群里罵人所引發。一宗是微信群主對群員在微信群里辱罵他人置之不理,對被辱罵者求助也無動于衷,被法院以“慢作為”“不作為”為由判決承擔責任。另一宗是微信群成員罵人后,群主及時勸阻,在勸阻無效后解散微信群,法院對此判定群主不承擔責任。
在案例中,物業員工利用微信組建了小區業主群,使眾多業主可以在微信群這一網絡空間內交流信息、發表意見,其應當預見到該微信群內可能會出現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信息或言論,故對此負有必要的注意義務。
其次,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網絡信息內容生態治理規定》第六條第(十)項規定:“網絡信息內容生產者不得制作、復制、發布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名譽、隱私和其他合法權益的違法信息”。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管理規定》第九條第一款規定:“互聯網群組建立者、管理者應當履行群組管理責任,依據法律法規、用戶協議和平臺公約,規范群組網絡行為和信息發布,構建文明有序的網絡群體空間”。該員工作為微信群的建立者和管理者,應當履行群主管理責任。
小編獲悉,廣州互聯網法院這兩起案件的法官認為:
一、微信群主負有對微信群的管理職責,須履行注意義務
該注意義務主要來源于三個方面:
一是建群行為和群主享有的管理權限,建群行為的直接后果是人為創設了一個群聊虛擬空間,微信軟件為群主設定了管理權限,群主當然要為群成員承擔一定的注意義務;
二是網絡空間治理規范,《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管理規定》第九條第一款明確規定互聯網群組建立者、管理者應當履行群組管理責任;
三是基于特定身份的職責,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對物業管理區域內違反有關治安等方面法律、法規的行為,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制止,在上述案例中,微信群用于物業管理,應將其視為物業服務場所在網絡空間的延伸,公然侮辱他人屬于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群主應履行工作職責,制止業主的辱罵行為。
二、微信群主是否盡到了其應負的注意義務的判斷標準
對微信群主是否盡到了其應負的注意義務判斷標準不宜過高,不能苛求群主時刻保持對群內言論的密切關注,群主盡到積極預防、阻止群內侵權行為的責任,就可以認定其盡到了應負的注意義務。
具體來說,應根據微信群的性質、當事人關系具體判斷,并結合不法言論出現的頻率、持續時間、被侵權人的通知和求助情況、微信群主對侵權人的不法言論采取的管理措施類型以及管理措施的及時性等因素綜合考量。
在案例一中,對侵權人長期在群里發布不法言論,被侵權人已經在群里多次、通過多種方式要求群主采取措施,但群主未積極采取管理措施,故法院認定群主未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存在過錯。但在案例二中,群主的管理方式符合微信軟件和微信群的功能和特點,其履行群主管理責任的方式恰當,故無需承擔侵權責任。
三、微信群主承擔侵權責任的類型及適用規則
在案例一中,法院認定物業公司未盡到群主和物業服務企業應負的注意義務,導致涉案侵權行為不能及時被勸阻和制止,故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但須遵循責任大小與過錯程度、原因力大小相適應的原則。群主雖因其不作為而承擔過錯責任,但并非直接侵權人,其過錯程度明顯小于直接侵權人,其責任亦應小于直接侵權人,且因賠禮道歉責任具有人身屬性且不可替代,不因直接侵權人已按另案生效判決承擔該責任而予以免除,故法院判令物業公司承擔賠禮道歉的責任,但是發布道歉聲明的期限比直接侵權人的發布期限短,以體現物業公司的責任小于直接侵權人。
對于精神損害賠償責任,法院認為微信群主應承擔補充責任為宜,即其僅對直接侵權人不能賠償的部分,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因直接侵權人已按另案生效判決全額支付了精神損害撫慰金,故法院不再判決物業公司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