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8日,據網信中國公眾號消息,為規范人臉識別技術應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等法律法規,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起草了《人臉識別技術應用安全管理規定(試行)(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意見稿提到,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筑物管理人不得將使用人臉識別技術驗證個人身份作為出入物業管理區域的唯一方式,個人不同意通過人臉信息進行身份驗證的,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筑物管理人應當提供其他合理、便捷的身份驗證方式。賓館、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展覽館、博物館、美術館、圖書館等經營場所,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使用人臉識別技術驗證個人身份的,不得以辦理業務、提升服務質量等為由強制、誤、欺詐、脅迫個人接受人臉識別技術驗證個人身份。
意見稿強調,在公共場所使用人臉識別技術,或者存儲超過1萬人人臉信息的人臉識別技術使用者,應當在30個工作日內向所屬地市級以上網信部門備案。人臉識別技術使用者處理人臉信息,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保密的,按有關規定執行。備案信息發生實質性變更的,應在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辦理備案變更手續。終止人臉識別技術使用的,應在終止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辦理備案注銷手續。
同時,人臉識別技術使用者處理不滿十四周歲未成年人人臉信息的,應當取得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單獨同意或者書面同意。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正確履行監護職責,教育引導不滿十四周歲未成年人增強個人信息保護意識和能力。
監管方面,網信部門會同電信主管部門、公安機關、市場監管部門等有關部門依據職責,加強對人臉識別技術使用的監督檢查,指導督促人臉識別技術使用者履行備案手續,及時發現安全隱患并督促限期整改。人臉識別技術使用者、產品或者服務提供者應當對有關部門依法開展的監督檢查予以配合。